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梯检验测试信息化监管的通知

来源:家用电梯    发布时间:2024-07-27 07:28:00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安排,《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将于今年4月起正式实施。根据过渡期内各地工作情况,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省局对特定种类设备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和电梯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监管平台)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自2024年4月1日起,全省施行《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即日起,全省4月应检测电梯可在智慧监管平台报检并按照《检测规则》要求实施检测;4月应检验电梯应按照《新版检规》要求实施检验。

  保障电梯检验测试工作质量的要求继续按省局印发《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过渡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办〔2023〕88号,附件1)执行。在我省开展电梯检验测试业务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和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使用、维保单位名单,监察机构可在智慧监管平台“企业管理”模块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和“自检测单位”中查看;使用单位可在智慧监管平台电梯检测报检界面获取。

  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时间的,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计算;安装监督检验日期和制造(出厂)日期均不能明确的电梯,视同使用超过15年,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系统默认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其后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顺利实施,检验测试年的判定由系统来进行,使用单位可在登录综合管理系统或智慧监管平台后,查看电梯基准年、基准月、本年度应检验或检测的情况。

  发现电梯检验测试周期判定错误的,可联系属地监管部门或检验机构进行修改(修改方法和联系方式见附件2)。对于发现检验检验测试周期判定错误时已申请定期检验或委托检测的电梯,可按现行业务流程完成定期检验或检测并领取电梯使用标志,检验(检测)报告有效,下年度按修改后的检验测试年判定执行。

  全省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报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在综合管理系统来进行;电梯自行检测的报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在智慧监管平台进行。

  拟在我省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和受使用单位委托拟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检验测试机构和电梯维保单位,均应首先保证检验测试的数据能够及时传送到智慧监管平台,方可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智慧监管平台提供与第三方系统的免费对接,第三方系统终端须具备检测扫码和位置定位功能。

  现场实施检测前,检测工作员需进行人脸核验和人梯位置比对(操作说明见附件3)。

  安装后新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该电梯做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后,由检验机构签发《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该电梯进行自行检测后,使用单位按照《检测规则》的要求,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检验机构换取《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一栏,由系统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自动生成,如发现填写错误的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修改。

  检验机构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1个工作日内对《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填写内容做确认,确认无误的换发《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不得额外增加另外资料查验环节,不得超时限办理。